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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回顾 | 项焱教授《妇女权利的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22-10-31 作者: 浏览量: 【关闭】

2022年10月26日周三晚,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项焱结合近年的具体案例和法律条款,以线上授课的方式向同学们介绍了妇女权益保护立法的现状,让同学们了解到女性在当前社会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确认其人权的法律条款无法得到完全落实的社会环境。

本节课从四个方面展开阐述,分别是“妇女权益保护立法现状”、“以案说法I——高校性别歧视、性骚扰”、“以案说法II——家庭暴力、就业性别歧视”和“以案说法III——农村土地征收补偿”。

一、妇女权益保护立法现状

妇女权利包括政治权、文化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劳动和社会保障权。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现行一套全面的妇女权利法律体系。国际法中,主要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确定的条款为主。国内法中,则主要以《民法典》、《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为主干;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母婴保健法》等单行法为补充;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行政法规为执行保障;以司法解释为兜底。

项焱教授列举《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的具体条款,介绍了女性六大权利的具体表现和法律依据。项焱教授还通过两张数据图向同学们展示了世界各国女性获得投票权的年份和我国女性地位在全球范围内的进展。当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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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案说法I——高校性别歧视、性骚扰

项焱教授分析了两个相关案件的案件事实,并根据法律条款和生活实际提出了解决措施。

对于高校性别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为了制止学校录取学生时的性别歧视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7条规定,“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57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性骚扰包括但不限于:性挑逗、语言骚扰、性威胁、性迫害。面对任何形式的性骚扰,都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项焱教师告诉同学们:1.若发生在学校,可以向武汉大学保卫处求助或者向武汉大学纪检委(武汉大学行政楼西南小楼纪委办公室)、湖北省教育厅投诉;2.若在工作单位,可以向单位主管部门投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工会、妇联投诉;3.亦可向公安机关报警、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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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案说法II——家庭暴力、就业性别歧视

项焱教授分析了两方面各一个案例,并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措施。分析完拉姆被前夫泼汽油烧死的案件事实,项焱教授指出,面对家庭暴力,需按如下方法应对:1.向公安机关报案;2.拨打全国妇联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 12338;3.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4.及时保存证据。随后,项焱教授还介绍了哪些物品可作为家暴证据,并通过视频让同学们了解了《反家庭暴力法》。

在另一个就业性别歧视的案例中,项焱教授提出,就业性别歧视案件难点在于歧视的认定与证据收集。一般需证明:1.工作人员代表公司拒绝录用;2.岗位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3.拒绝录用的原因是性别。在该案例中,公司方是面试过程中明确提出因其为女性才不予考虑,故可通过电话录音掌握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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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案说法III——农村土地征收补偿

在案件事实中,因国家征用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村获得一笔土地补偿金,村委会以“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通过这笔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方案,即每个村民分得2.8万元。“出嫁女”黄某发现她和儿、女并未在其列。一家三口的户口都在村内,且在村里分有承包责任田,履行了村民义务,但村委会以“她已外嫁到别村”为由拒绝分配。村委会自动排除“出嫁女”黄某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权。

项焱教授指出,村规民约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但其法律效力应基于法律授权。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黄某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并未迁出原户口所在地的)妇女结婚为由,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该村委会的决定显然与现行法律冲突,侵犯了出嫁女黄某的权利。

最后,项焱教授还对同学们科普了维权的相关知识。在本起案件中,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与村委会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维权部门包括:妇联、信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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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焱教授的本期课程带我们了解了妇女在生活中合法权益受侵犯的种种表现,引发了学生对妇女生存状况和社会认知的种种思考。我国性别平等的各项指标中,高等教育接受率国际排名第一,但在出生率、就业及收入方面仍有很大问题丞待解决。

作为新一代的我们,如何协助妇女群体保障权益,充分发挥她们的主观能动性,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仍是需要我们去思考的问题。


办公电话:  027-68753837

电子信箱:  f753837l@whu.edu.cn

通信地址:  武汉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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