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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回顾 | 崔应令教授《婚姻家庭与妇女发展》

发布时间:2022-09-16 作者: 浏览量: 【关闭】

  2022年9月14日周三下午6:30,《婚姻家庭与妇女发展》课程正式开讲,本次课程主讲人为武汉大学社会学院崔应令教授。本节课程的讲授结合了理论知识与现实思考,详细讲述了婚姻家庭以及妇女发展的基本问题,并穿插生动、贴近现实生活的案例分析,解决女性与婚姻和家庭的关系的现实困惑。本次专题课程从婚姻家庭形态以及女性发展和女性地位方面展开,让同学们以全新的视角学习体悟新时代妇女发展理论。

一、婚姻家庭形态与女性地位的关系

  传统以来,家庭往往被认为是一个“隶属于女性或者适合女性的场所和领域”。婚姻的合法性认定及其意义也被认为是生产和生育。之后,摩尔根和博厄斯等人提出了婚姻家庭形态进化学说与相对论,恩格斯又进一步推动了家庭、私有制及女性社会地位的发展。

  一般的婚姻家庭形态有以下几种:血婚制家庭,由嫡亲的和旁系的兄弟姐妹相互婚配;伙婚制家庭,一群男子伙同与一群女子婚配;偶婚制家庭:由一对配偶结婚而建立,但不专限与固定的配偶同居,婚姻关系在双方愿意的期间有效;专偶制家庭:一对配偶结婚而建立,专限与固定的配偶同居;父权制家庭:一个男子与若干妻子结婚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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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代中国女性“走出家庭”的意义

(一)自由个体的觉醒与家庭革命

  20世纪,妇女对于个人权力的争取包括反缠足、反包办婚姻、兴女学、争自由等运动。秋瑾建立共爱会,并提出“妹欲结二万万女子之团体学问,故继兴共爱会”。“旧习最堪羞,女子竟同牛马偶,曙光新放文明候,独立占头俦!愿奴隶根除,智识学问历练就;责任上肩头,国民女杰期无负。”

(二)妇女运动与革命救国

  民国妓界为保路会招股传单中写道:“敬启者,苏杭甬路事,外部逼借外债,路权一去,命脉尽绝,凡我姐妹,亦宜固结团体,不可放弃权利。谁非国民,谁无热忱,为今之计,惟有各尽心力,踊跃认股。爰于本月十九日下午二点钟,假座五泾庙,开招股会,尚祈早临是幸,此布。”

(三)妇女解放与社会主义建设

  马克思指出:“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人类普遍解放的天然标准”。恩格斯也提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的思想。在国内,毛泽东指出,“妇女是决定革命胜败的一个力量”、“妇女能顶半边天”。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铁姑娘、女子突击队应运而生。

三、女性“回归”家庭争论

  20世纪80年代,就业危机爆发。20世纪90年代,郑也夫在《男女平等的社会学思考》中提出“男女平等实践破坏了家庭角色分工,损失了社会制度和效率”,并倡导女性“或终生,或一定时间内作家庭妇女”。2001年3月8日,在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江西医学院教授王贤才提出“妇女回家”倡议。种种这些引出了关于妇女解放与家庭的关系的讨论——女性走出家庭是否等于女性解放?

  事实上,职业女性面临双重负担。1990 年代以来中国市场化转型的两种“私化”:产权的私有化和家庭的私人化——再生产劳动再度进入家庭私领域,一方面造成了家务劳动和抚育照料的女性化,另一方面也导致女性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结构性劣势。

四、重建家庭的意义和价值

  近些年来,个人主义面临意义虚无、消亡的绝对性及违背人的社会属性的困境。家庭意义式微背景下,离婚率逐年上升、孝道丧失(老人自杀)、孩子的“儿皇帝”地位、青少年自杀率上升等种种问题浮现。此外,人口断崖式下跌与养老问题等危机也在困扰着我们。因此,我们迫切需要新家庭主义。新家庭主义强调:

1.个体权利和自由得到相当的保障,成员是平等的(既反父权制也反“儿皇帝”,更反“反孝道”,倡导性别平等);

2.个体是自律的道德个体,以家庭为重而非个人为重;

3.个体能被“他律”,受到监督和约束。

  新家庭的意义在于:满足个体利益-家庭的实用价值;共生共建,成为伦理和道德之地;情感依托,成为亲亲与仁爱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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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公选课最后一个主题点明了新时代下的新性别文化,为本次课程的大主题——婚姻家庭与女性发展作了详尽的补充。围绕这个主题,崔教授阐述了女性在家庭与社会关系下应该采取的行动与表达,也让同学们针对自身所处的的家庭关系进行思考。

办公电话:  027-68753837

电子信箱:  f753837l@whu.edu.cn

通信地址:  武汉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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